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製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與《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取消藥用輔料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審批 ,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在審批藥品製劑注冊申請時一並審評審批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一 、藥品注冊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出的注冊分類2.2 、2.3 、2.4 、3 、4 、5類藥品製劑申請所使用的原料藥 ,以及各類藥品注冊申請所使用的藥用輔料 、藥包材適用於本公告要求 。
二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單獨受理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注冊申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建立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平台(以下簡稱為登記平台)與數據庫 ,有關企業或者單位可通過登記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資料,獲得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號 ,待關聯藥品製劑提出注冊申請後一並審評 。
三 、原料藥登記資料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生產信息 、特性鑒定 、原料藥的質量控製 、對照品 、藥包材 、穩定性等 。具體內容應當符合《關於發布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80號)中原料藥藥學申報資料要求 。
四 、藥用輔料登記資料主要內容 :企業基本信息 、輔料基本信息 、生產信息 、特性鑒定 、質量控製 、批檢驗報告 、穩定性研究 、藥理毒理研究等 。具體內容應當符合《關於發布藥包材藥用輔料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155號)中藥用輔料申報資料要求 。
五 、藥包材登記資料主要內容 :企業基本信息 、藥包材基本信息 、生產信息 、質量控製 、批檢驗報告 、穩定性研究 、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等 。具體內容應當符合2016年第155號通告中藥包材申報資料要求 。
六
、在登記平台建立的過渡期
,藥審中心在門戶網站(網址
:www.cde.org.cn)以表格方式對社會公示“原料藥登記數據”“藥用輔料登記數據”“藥包材登記數據”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
:登記號
、品種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注冊地址
、國產/進口
、包裝規格
、登記日期
、更新日期
、關聯藥品製劑審批情況等
。
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在藥審中心門戶網站“申請人之窗”填寫品種基本信息後
,將登記資料(含登記表
,見附件1)以光盤形式提交至藥審中心(郵寄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複興路甲1號藥品審評中心業務管理處)
,藥審中心在收到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
,對登記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查
。資料不齊全的
,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登記資料
;資料符合要求的
,由藥審中心進行公示
。
七 、對已受理未完成審評審批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注冊申請 ,由藥審中心生成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號 ,並將申報信息導入上述登記數據表後對社會公示 。申請人應按本公告要求將申報登記資料以光盤形式提交至藥審中心 。新申報的藥品製劑(含變更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補充申請)中使用已有批準文號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 ,該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也應按要求進行登記 。
八 、藥品製劑申請人僅供自用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 ,或者專供特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 ,可在藥品製劑申請中同時提交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資料(資料要求參照本公告執行) ,不進行登記 。
九 、藥品製劑申請人可選用已有登記號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進行研究 ,提出上市申請或者變更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申請 。藥品製劑與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不是同一申請人的 ,藥品製劑申請人應當在申報資料中提供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企業的授權使用書(附件2) 。
十
、已獲得登記號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
,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保證產品質量
,並在獲得登記號後按年度提交產品質量管理報告
;在產品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在登記平台中變更相關信息
,並在實施變更前主動告知使用其產品的藥品製劑申請人
。
藥品製劑申請人應當對選用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質量負責
,充分研究和評估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變更對其產品質量的影響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原則進行研究
,按要求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進行備案
。
十一
、藥品製劑批準上市後或者已上市藥品製劑批準變更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後(含變更原料藥供應商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種類和供應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公示信息予以標識
。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與藥品製劑一並審評審批的其他要求
,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管理辦法發布後實施
。
本公告發布前已獲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相關登記要求將在登記平台建立後另行通知
。
十二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藥品製劑申請審評審批過程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需要組織對涉及的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 。
十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發布的藥用輔料藥包材關聯審評審批相關文件與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為準 。
特此公告 。
附件
:1.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表
2.原料藥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授權使用書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