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近日聯合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增設允許藥材進口的邊境口岸工作有關事宜,要求藥材進口邊境口岸隻能進口該口岸接壤及鄰近國家(地區)所產藥材
。
通知明確,增設的藥材進口邊境口岸應是已設立海關機構且具備進口藥材海關監管能力的邊境口岸
。增設的藥材進口邊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工作
。
增設的藥材進口邊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藥品檢驗機構負責進口藥材檢驗工作
。該食品藥品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藥品檢驗工作經驗及高級技術職稱
。該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應具備常用進口藥材及其偽品的鑒別能力,並擁有相關藥材及臘葉標本以供鑒定
。同時還應具備重金屬及有害元素殘留
、農藥殘留
、黃曲黴毒素等有害殘留物檢測能力及常見摻偽物的檢驗能力
。